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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3-09-20 14:19  

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助学成才的宗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我校按照国家正式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规划助学工作。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工部的相关工作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资助领导小组下设天津理工大学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助学中心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由学工部指导开展日常工作,其成员面向校内学生招募,经过统一的业务培训后参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助学中心负责具体规划、管理、组织学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具体工作职能为:

(一)负责勤工助学资金使用、资格审查、岗位确定和工作管理,建立勤工助学岗位及学生员工信息库;

(二)确定和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四)在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根据需要安排各种技能培训,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学生优先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参考条件,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六)加强对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教育指导,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七)编写和完善《天津理工大学助学中心工作手册》,制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助学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助学中心批准,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在校生工作。学生私自联系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九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每月工作时间和岗位劳动强度核定月工资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平均工资不低于12/小时。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天津市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勤工助学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除享有其他在册学生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自愿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学校允许的各种勤工助学岗位;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三)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勤工助学学生有向助学中心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五)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过程中,如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学生有权向助学中心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质询或投诉。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除应履行其他在册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内各项的集体活动,提高综合素质,以学有余力为前提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工作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章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的经费,设立专项勤工助学资金,专款专用;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创收经费;

(三)其它社会资助等。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助学中心核算和发放,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审核,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监督。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额度根据工作协议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助学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学年学校将评比表彰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设立勤工助学优秀工作者,用以表彰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满一年的学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参加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学生,评选勤工助学星级员工,具体办法根据《勤工助学星级员工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受到通报批评、辞退等处罚: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学习态度主观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者;

(三)由于个人过失,损害学校声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盗用学校助学中心或其它机构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五)违反本办法及其它勤工助学工作相关规定者。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学生处,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与学生处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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