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天津理工大学章程》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含假期、休学及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学校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五条 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优异表现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且尚不构成开除学籍处分的,其全部处分期限顺延至最后一个处分到期为止方可解除。
第七条 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八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防止了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其他按国家或天津市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或以各种方式干扰和妨碍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已受过一次纪律处分或有过违纪行为并且根据《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应当受到违纪处分,但由于特殊原因还未送达处分决定书或未处于处分执行期的,再次违纪的;
(五)其他按国家或天津市相关规定应当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获得奖励、资助、学位及其他权益的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从事下列非法社会政治活动、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策划、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编造、散布谣言或不实信息,煽动、制造事端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活动的;
(五)在校园内传教、进行宗教活动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未公开的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的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等淫秽资料,或非法的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利用网络视频、社交软件等方式进行裸聊或其他淫秽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调戏、侮辱异性或性骚扰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嫖娼、卖淫,或组织、强迫、介绍、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聚众或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非法种植、制造、运输、买卖、持有、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在禁烟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挪用、损毁消防器材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带入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食堂及其他校园室内场所存放或充电,或私接电线充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违规存放或充电造成火警、火灾、中毒、污染或人身危害等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地方政府、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传染病防控、管理相关规定,不服从、不配合传染病防控管理、扰乱传染病防控管理秩序、出现传染病症状未及时报告造成传播后果或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占有、盗窃公私财物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应当从重处分;
(三)窝赃、销赃或参与分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或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试验、实习操作规程,造成国家、学校财产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受助资格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在校宣传、推介、组织引导他人参与非法借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借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非法持有他人手机卡、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殴打他人或者策划、怂恿他人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使用或者为他人提供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群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侮辱、诽谤、恐吓、威胁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妨碍社会管理、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伪造公章、签名、证明或证件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涉密文件、档案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干扰、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校园内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校内酗酒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酒后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或组织网络刷单等网络电信诈骗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将个人证件、手机卡、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大学生基本行为规范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序良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与稳定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非法侵入、干扰他人计算机网络或设备,未经允许移动、复制、窃取、篡改、破坏文件及网络数据等,危害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非法向他人提供、出售数据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园网内开设网站或其他网络信息服务等,经教育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制作或使用非法软件、工具危害网络安全,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支持、推广、交易等帮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所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的网络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多次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调换、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涉及牟利的加重处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窗外违规放置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存放或者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公寓楼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公寓内饲养动物,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在考试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为其考场违纪,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变动座位;
3.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
4.在考场及考场周边,大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7.其他认定为考场违纪,符合上级规定,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未发现直接抄袭行为,但有在课桌、文具、衣物、身体部位等处书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随身携带或藏匿于抽屉中等涉嫌作弊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其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偷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偷看、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2.考试过程中,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或接受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
3.考试过程中,在课桌、文具、身体、衣物等处发现与考试相关内容或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资料,实施抄袭;
4.携带手机等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5.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符合上级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其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拿取、交换、传接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对别人拿取自己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不予制止;
2.在考试结束时将试卷、答卷携带出考场,造成试卷、答卷遗失假象;
3.将考试答卷带出考场修改或对已上交的考试答卷进行修改;
4.有偷窃试卷等窃题行为;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
8.网络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场中使用U盘拷贝或者通过网络下载、传送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者擅自上网搜索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9.网络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通过复制、截屏、录屏、录像、拍照等方式将考试系统内容进行传输、备份,或将考试相关内容复制、导入到考试系统中的;
10.其他认定为作弊,符合上级规定,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其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4.已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作弊;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6.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3.通过网络等载体显露作弊手段和经历,并且散布负面言论的;
4.其他事后查实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已提交的课程论文或报告存在抄袭、篡改或伪造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已提交的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或未经他人许可而署上他人名字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论文发表证明或相关学业、学术水平等证明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屡次出现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教育教学环节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60学时或一学年旷课累计达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经常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行为且不服从教师管理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军训、教学、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校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校学生处审核,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等,应当作为处分决定书附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处分解除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相近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津理工校[2017]34号)、《学生疫情防控期间违纪处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