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诉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所提起的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设9名委员,由学校分管校领导1人,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2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相关会议。教师代表人选由校工会负责推荐,学生代表人选由学校学生会或研究生会负责推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处,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申诉人的意见;
(四)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会议,并落实会议对申诉作出的复查结论。
(五)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做好相关文书及送达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参加,复查结论需要出席会议的委员2/3以上(含2/3)的多数通过。委员应当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陈述,或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委员向申诉人或原处理部门(单位)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提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受到学校处理或处分的学生本人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障碍未在规定申诉期限内提起申诉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诉应由本人提出,且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诉书,写明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二)相关的证据资料;
(三)学校已作出的原处理(处分)决定书。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校处理或处分范围的;
(二)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并且首次申诉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四)无法提供新证据证明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诉人所需提交内容并限期2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五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期间,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时,有权进行调阅和查询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关的原始证据材料,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可以聘请校外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两种复查结论: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原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原处分决定的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后,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