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就业中心)、武装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English | 旧版回顾
 
 首页 | 学工动态 | 学生事务 | 学生资助 | 就业资讯 | 心理健康 | 思政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事务>>学生日常事务>>正文
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23-10-27 18:22  

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持续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校“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工作指南》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天津理工大学明理家园“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理工大学明理家园“一站式”学生社区(以下简称“学生社区”)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三全育人”的重要阵地。公寓管理服务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服务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的成长成才为目标,构建学生教育生活成长共同体,营造安全稳定、整洁美丽、文明和谐的育人环境,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寓中心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住宿资源调配、公寓育人及文化建设等具体工作。其他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

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委托社会企业承担。受聘社会企业负责日常巡查、楼宇值班、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安全管理等工作,协助学生工作部门做好学生基础文明与行为养成教育。

第六条  公寓中心和各学院负责学生床位分配,宿舍内安全、卫生检查,落实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工作,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自觉遵守社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寓中心承担监管责任,各学院承担主体责任。各学院安排学生辅导员夜间进驻社区值班,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公寓相关事务。

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院、各学院协同联动,围绕宿舍环境卫生、社区治安、消防安全等开展监督检查,排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每栋宿舍楼宇设楼长、楼长助理、层长、宿舍长。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会”),委员会成员由公寓中心工作人员、各楼长、楼长助理担任,组织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第三章 公寓入住、调换与退宿

第九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申请入住学生公寓的资格,其他类型的学生,需向学校申请并被批准后,方可入住。合作办学和联合培养学生由合作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生公寓按照学院相对集中、学科相对融合的原则进行住宿分配,公寓中心具体负责相关工作。住宿学生应当服从学校住宿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应当入住指定床位,不得擅自调换。住宿学生遇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床位的,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公寓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到学生公寓外住宿,外出超过三天的应当提前向学院辅导员报备。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毕业离校、退学、休学,一般应当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自退宿手续办结之日起七日内搬离宿舍。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所在学院、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公寓中心依规依约进行相应处理;住宿学生自愿退宿的,应当在每学年末提出走读退宿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公寓中心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参加安全培训、演练等安全教育活动,提升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治安或刑事案件以及安全隐患、可疑人员等,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爱护学生公寓内外环境及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宿舍环境卫生,维护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停放秩序。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宿舍安全卫生秩序检查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院、各学院、公寓中心具体实施,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动用消防设备设施,不得用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不得触碰或遮挡烟感报警器、消防喷淋等设备。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公寓用电规定,寝室无人情况下,及时关闭电器且拔下插头,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内禁火禁烟,禁止使用蜡烛、火蚊香、酒精/燃气炉具等明火或焚烧物品,禁止吸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严禁存放、使用以下违规电器: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水器、取暖器、吹风机等电热设备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其中吹风机可在指定区域内使用;

(二)额定功率超过300W的单个电器;

(三)电饭锅、电磁炉、烤箱、电热锅、电饼铛等炊事用电器;

(四)无国家级安全认证的电器;

(五)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宿舍楼,禁止私接电线对电动车进行充电。

前款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等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禁止私接空调专用电源插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不得储藏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品。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进入学生公寓内限制区域(包括天台、公共区阳台、强电间、弱电间、管道井、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区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带入、饲养动物。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治安秩序,进出公寓自觉规范地使用门禁系统,不准尾随出入,不得随意将校园卡转借他人使用,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验证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执行严格的作息制度,宿舍楼开关门时间为每天6:0023:00。非开门时间原则上禁止出入,有特殊情况需要早出晚归的学生,应提前告知公寓值班人员,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登记出入。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来访管理

(一)学生公寓的接待来访时间为:8:0023:00。不得在非接待来访时间接待他人。

(二)住宿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非本人房间留宿。

(三)住宿学生接待来访期间,对来访人员扰乱住宿管理秩序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

(四)住宿学生离开学生公寓时应当将所接待的来访人员带离公寓。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房间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配宿舍房间钥匙或另加门锁,不得出租出借学生公寓宿舍房间或床位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免费额度按照相关标准执行,超额部分应自行缴纳电费。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禁止随意丢弃杂物,堵塞下水管道。

第三十四条  公寓内水电、门窗、玻璃、家具、窗帘等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和拆卸。若因不当使用造成损坏者须照价赔偿,对故意破坏的行为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损坏原因不明、责任不清的,由本宿舍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疑似患有或者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传染病的,应当主动向学院辅导员、公寓中心报告,并服从相关住宿调整安排、自觉配合完成宿舍内消杀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发现学生公寓内有疑似患有前款所述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学院辅导员、公寓中心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五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定期开展以“安全、健康、文明、自立、优雅”为目标的学生生活素质养成教育。

第三十九条 公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公寓生活素质养成教育,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院、各学院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全面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营造安全、绿色、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当节约水电,做好垃圾分类,按照规定地点投放垃圾,爱惜他人劳动成果,爱护公共财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住宿学生违规行为由公寓中心、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按有关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给予书面警示处理:

(一)私借宿舍房间钥匙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

(三)私自在宿舍内调换床位或者占用他人床位、空床位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

(四)办理宿舍调整等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

(五)未按照指定区域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六)借用公用物品未及时归还或者丢失;

(七)非紧急情况下进入天台、弱电间等学生公寓限制区域;

(八)在门厅、走廊、疏散通道、宿舍等场所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等;

(九)计算机、手机等播放音量过大、宿舍打游戏或者大声喧哗、唱歌、嬉闹以及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十)私自在学生公寓及周边张贴、散发宣传品等;

(十一)不及时清理导致宿舍脏、乱、差;

(十二)未及时关闭电器等造成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一)转让、出租出借学生公寓宿舍房间床位等;

(二)在学生公寓内吸烟;

(三)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或者非本楼住宿学生强行进入学生公寓;

(四)阻挠工作人员开展宿舍卫生、消防安全、住宿秩序等检查工作;

(五)私自在学生公寓及周边悬挂条幅等宣传品;

(六)对宿舍及公共空间进行装饰导致不能恢复原貌;

(七)对家具、设备设施进行装饰或者改装导致不能恢复原貌;

(八)私自调换宿舍;

(九)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房间钥匙造成不良后果;

(十)带入、饲养动物;

(十一)随意动用消防设备设施器材;

(十二)使用明火但未导致火情;

(十三)对他人尾随进入公寓不制止但未造成不良后果;

(十四)在学生公寓内从事租赁、销售等经营活动;

(十五)向学生公寓外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十六)受到书面警示处理后再次出现第四十四条所涉及的违规行为;

(十七)其他违反住宿管理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住宿学生一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处理,再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废止。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版权所有:津理工学工部  电话:022-60216000 

邮件:jxs@tjut.edu.cn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 邮编:300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