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优秀学生与先进集体
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持续创建优秀校风学风,选树表彰学生榜样,激励广大学生奋发有为,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二○一七年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天津理工大学优秀学生与先进集体表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奖项和荣誉是指由天津理工大学设立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表彰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评审流程
第四条 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学生表彰奖励工作,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院在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评审组,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五条 各级各类奖励均采取个人(集体)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者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本人综合测评结果,按学校具体评审通知进行申报,经过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学校审批等流程后确定获奖结果。
第六条 评审流程
(一)学校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生提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初审与评议;
(四)学院公示;
(五)学校汇总、复核、审定;
(六)学校公示,发布表彰决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奖项设置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道德品质优良;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积极进取,各方面表现突出;
(五)评定周期内学生个人或集体年度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申请个人奖励时原则上应无不及格课程;
(六)评定周期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条件;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个人或集体不得申请奖励荣誉:
1.评定周期内有违法违纪情况,受到相应处理者;
2.品行不端,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八条 校级先进集体
(一)校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应以自然班或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类学生集体进行申报,主要表彰在政治立场、学风建设、团结进步、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集体。事迹特别突出的校级先进集体,可推荐参评市级先进集体。
(二)评选条件
1.集体成员政治上必须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不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爱校。集体成员积极向中国共产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党的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活动,入党申请人达到80%以上,与学校保持紧密联系,在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
2.集体成员遵纪守法,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评定学年内无违法违纪情况。积极参加各项校园文化活动,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尊敬师长,敢于指出并劝阻他人的不文明行为。
3.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形成优良学风,学习成绩排在同类集体前列。同学之间团结互助,能够结合本专业或集体的特点,开展各类学习竞赛活动和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4.积极开展体美劳教育实践活动,全员达到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相关培养要求;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践锻炼、志愿服务,成绩显著,效果突出。
5.校级先进集体与校级优良学风集体荣誉称号不得同时申报。
(三)获评校级先进集体,奖励集体活动经费800元。
第九条 校级优良学风集体
(一)校级优良学风集体荣誉称号应以自然班为单位进行申报,主要表彰学业成绩突出,学习氛围浓厚,落实“清朗学风”建设工程成效显著的班集体。
(二)评选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全体同学学习目标明确,学习风气浓厚,团结互助,尊师爱校,认真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
2.学习纪律严明。全体同学能自觉遵守和维护学习纪律,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抄袭作业和实验报告、不扰乱学校秩序、无考试作弊情况。
3.学习效果显著。全体同学在形成优良学风过程中学习效果显著,在本学年内各科考试成绩优良率位于专业年级前列。
4.积极组织参与“清朗学风”建设工程的各种集体活动。
5.校级优良学风集体与校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不得同时申报。
(三)获评优良学风集体,奖励集体活动经费600元。
第十条 人民奖学金
(一)人民奖学金一等奖
1.依据评定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情况和本学院奖学金名额确定获奖者。
2.各科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0(含)以上、最低单科绩点不低于2.5。
3.本科生(聋人工学院、艺术学院除外)应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考试。
4.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二)人民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
依据评定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情况和本学院奖学金名额确定获奖者。
(三)奖励金额与比例:一等奖1600元,在参评学生中占比约3%;二等奖1000元,在参评学生中占比约7%;三等奖500元,在参评学生中占比约15%。
(四)获得人民奖学金荣誉者,同时获得“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五)人民奖学金申请人须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十一条 明理奖学金
(一)由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授予品德高尚,事迹突出,在广大青年学生中能起到榜样引领作用,展现新时代大学生精神风貌的杰出天理学子代表(个人或集体)。
(二)申请者在满足学生表彰奖励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社会影响。
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包括专著或合著学术著作,以第一作者身份在重要期刊发表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重大赛事中获得国家级或者国际级奖励,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专利。
3.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组织发起具有积极影响的活动,在校园引起积极反响,有效促进学校校风的建设。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级或者国际级重要赛事奖励。
5.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担任重要社会工作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组织策划者,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三)奖励名额原则上每年10个,奖金10000元/个。
第十二条 “理工之星”单项奖学金
(一)“理工之星”单项奖学金授予在全国和天津市大学生重要比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为我校做出特别贡献的学生个人或集体。
(二)研究与创新类。此奖项用于表彰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者。评选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际级、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
2.获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二等奖以及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
3.如获其它同级、类奖项,可参照上述两款规定执行。
(三)体美劳比赛类。此奖项用于表彰奖励在学生课外体美劳活动中成绩突出者(特招生除外)。评选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普通学生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性单项赛事个人前八名,全市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市同级别单项赛事个人前三名;特长生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同级别全国性单项赛事个人第一名。
2.获全国文艺汇演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文艺汇演竞赛一等奖。
3.参加国家级劳动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劳动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
4.如获其它同级、类奖项,可参照上述三款规定执行。
(四)优秀学生干部类。此奖项用于表彰奖励校、院、班级甘于奉献、业绩突出的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应在一学年以上。
(五)奖励金额:“理工之星”研究与创新类、体美劳比赛类个人奖,奖励金额1000元;“理工之星”优秀集体奖,奖励金额2000元;“理工之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励金额1000元。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在学期间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本科毕业生,毕业时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良好以上等级,截至表彰时已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者(不含国家励志奖学金)。
2.获得一次天津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或一次天津市级奖学金。
3.获得二次以上人民奖学金一等奖。
(三)获评“优秀毕业生”,给予奖金1000元。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
(一)自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学生,被西部省市单位录用并最终成行,学校授予“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
(二)学校颁发证书,奖励金额2000元。
第十五条 服兵役大学生奖励金
(一)在校期间,响应国家号召,通过校园地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给予服兵役大学生奖励金,奖励金额2000元;
(二)所有在大学期间应征入伍,且在部队、学校表现优异,事迹突出,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达到毕业标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优秀退役士兵毕业生”荣誉称号:
1.服役期间或在校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共正式(预备)党员;
2.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奖励;
3.服役期间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士兵、标兵或其他团级先进(优秀)个人;
4.在校期间获得一次人民奖学金(含)以上奖励;
5.在校期间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共青团干部校级(含)以上荣誉称号;
6.在校期间获得研究与创新类、文体活动类校级(含)以上奖励;
7.承担至少一次本科生军事技能训练带训任务。
第四章 表彰及奖励
第十六条 校级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章(牌)、奖杯、奖品等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按学校标准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集中表彰奖励获奖学生和集体。表彰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奖金发放采取封闭式一次性发放办法,按照年度经费预算执行,由财务部门负责将奖金划入学生登记账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接受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天津理工大学优秀学生与先进集体表彰奖励办法》(津理工学生〔2012〕92号)同时废止。